党委各部门、各附院党委、各党总支: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二级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党支部为学校二级党组织所辖的基层党支部。 第三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自身建设和管理党员最基本的单位。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单位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医护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应与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医疗机构、学术团队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应按年级、专业或公寓、学生社团等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设立党小组。 要将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因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外出时间半年及以上、党员达到3人及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支部。 第五条 规范党支部名称。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ⅹⅹ学院ⅹⅹ教研室党支部或ⅹⅹ学院教工党支部”、“ⅹⅹ处(院、部、馆等)党支部”等命名;学生党支部一般按“ⅹⅹ学院学生(研究生)第ⅹⅹ党支部”等命名。 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合并需经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后,并报学校组织部审批。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辅导员担任,也可由优秀的学生党员或其他教职工党员担任。 第七条 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人数少的支部,委员可以兼任。委员的配备要注意年龄梯次、知识结构和工作需要。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八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应按时换届。换届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报所在学校二级党组织批准。在任期内,如支部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增补。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医护员工,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对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医护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就加强党的建设、教学、科研、医疗、人才培养及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根据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支部活动,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发挥他们在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坚定信念、弘扬正气、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年)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树立优良学风,促进和谐发展。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总)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等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章 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主持党支部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决议、决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提高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抓好支部委员自身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六)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单位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七)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合理使用好支部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认真组织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三)负责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有计划地提出发展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四)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五)做好支部的党内信息统计工作。 另外,不设纪检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检方面的工作,一般也由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配合组织委员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注重宣传党员的模范事迹,不断丰富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负责支部活动的记录及相关材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风党纪工作,根据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学习教育。 (二)检查了解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向支委会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的党员。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定期向支委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第十五条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各委员的职责由书记负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和上好党课。支部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小组要向支委会报告工作,支委会(含未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同时,要认真开展党课教育。 (二)学习教育制度。建立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机制,加强学习型党支部建设,以及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每个月至少组织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教育党员坚定理想信念,遵守党纪党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三)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加强理论学习,交流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其中,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增强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内容、步骤和要求,做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表彰优秀党员,处理不合格党员,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联系群众制度。通过结对共建等形式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坚持走群众路线,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生活,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身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学期要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