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教育培养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政〔2014〕80号)
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教育培养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4年6月27日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教育培养管理办法(修订)
为适应学校快速发展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和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在职人员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建设教学研究型院校的办学定位,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突出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培养,培育高端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为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培养原则
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在职为主、统筹安排、加强计划、精选精派”原则,根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同学科(专业)教师和不同层次人员的工作需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
三、培养方式
教职工教育培养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
(一)学历(学位)教育主要指以脱产和不脱产形式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习,包括以申请学位为主的各类学习形式。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国内、国(境)外进修培养,主要包括博士后研修人员、高级访问学者、一般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专业与课程进修、业务短期培训、挂职锻炼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选拔条件
(一)申请参加教育培训的教职工,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且未受学校或部门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编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时,所选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或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或符合学校发展需要。
2.人事代理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在职研究生或本校统招研究生。
(三)教师参加非学历教育形式的专业进修,选派条件如下:
1.博士后研修人员。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选派取得博士学位、科研成果显著的教师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专题研究工作。
2.高级访问学者。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经所在单位推荐,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可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或重点实验室研修。高级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一般访问学者。根据学科梯队建设需要,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基础扎实、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研修,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骨干教师进修和挂职锻炼。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选派具有发展潜力的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重点实验室及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进修或挂职锻炼。
(四)出国(境)研修分为公派出国(境)和自费出国(境)两种。
1.公派出国(境)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
(1)国家公派包括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家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国家选派的出国(境)形式。选派条件根据国家文件要求确定。
(2)单位公派包括校际交流、学校筹措资金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形式,由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境)形式。
2.自费出国(境)是指经学校批准,由个人自费或自行联系并获得经济资助赴国(境)外研修。
(五)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选派。各部门也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加进修、培训。
五、相关待遇
(一)教职工在职学习或进修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岗位竞聘,计算任职年限。
(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在编专职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原工资和其他福利,标准培养期限(学制)内减免教学基本工作量,所授课时费按超课时津贴标准发放(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150标准学时/年,超出部分的课时酬金由学校收回);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在编管理岗位、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原工资和其他福利,校内津贴按80%发放。
(三)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在编教职工,学习期间享受在编在岗人员的权利,其中专职教师享受标准培养期限(学制)内每学年减免一半教学基本工作量的待遇。
(四)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在编教职工,获得博士学位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4万元。攻读985高校的博士奖励金额增加1万元。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且皖南医学院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单位发表SCI论文单篇影响因子5.0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以第一作者且皖南医学院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单位发表一类期刊论文,奖励金额增加1万元。
(五)获得博士学位后,全额报销学费,并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5万、社会科学类2万),经费使用期限为3年。
(六)在编教职工参加硕士、本科层次的学习,费用自理;不脱产攻读高一层次(硕士、学士)学位者享受同级在岗人员的权利;脱产学习人员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七)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博士、硕士层次的学习,费用自理;不脱产攻读学位的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同级在岗人员的权利;脱产攻读学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
(八)由学校派出的在国(境)内外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在编专职教师和人事代理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原工资和福利,校内津贴核算时按月相应减少教学基本工作量;管理岗位、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校内津贴按80%发放。学费、教材费、考试费由学校全额承担。
(九)参加外地脱产学习者及学校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住宿费原则上按学生公寓住宿标准如实报销,国内学习期间住宿费超过5000元/年的部分自理。学习或进修期限在半年内,可报销学习地到芜湖往返路费一次;学习或进修期限超过半年以上,国内每年可报销学习地到芜湖往返路费两次,国(境)外每年可报销学习地到芜湖往返路费一次。路费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十)自费出国(境)人员,自离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如按期返校工作,补助出国(境)期间基本工资和其他福利,国(境)内工龄累计,并报销学习地到芜湖的单程路费一次。
六、推荐程序
(一)各部门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拟订本部门教职工培养进修计划。参加非学历教育培养的教职工应于每年12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于年底前按要求报送人事处,经学校审定后执行。
(二)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教育应在报考前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报考研究生审批表》报人事处。其中科级及以上干部须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
(三)国家公派出国(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类型出国(境)由个人申请,提供邀请函、本人相关证书等材料,经所在部门研究同意,报外事办、人事处审核并确定出国(境)类型,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科级及以上人员须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
(四)经学校审定同意派出的学历、学位教育人员或非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必须和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五)未经批准备案者,学校不提供相关待遇。
七、考核管理
(一)教育培训经历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2017年起,50周岁以下的教职工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要有不少于三个月的脱产学习培训或研修经历。
(二)参加外出学习培训人员仍由原部门管理,参与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学习培训结束一年内,进行总结考核,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须以皖南医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发表一类期刊论文1篇;高级访问学者须以皖南医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发表二类期刊论文1篇;一般访问学者须以皖南医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发表三类期刊论文1篇;专业和骨干教师进修学习或挂职锻炼三个月以上者须以皖南医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发表论文1篇。考核合格者,相关材料存入人事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计为职称晋升脱产学习经历,并退回学习培训费(含学费、教材费、路费、住宿费)。
(三)出国(境)研修人员必须按照出国(境)计划要求执行,一般不得改变出国(境)计划、国别、身份,不得延长出国期限,确需延长期限者,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一般只能申请一次。短期出国(境)一般不得延期。合作研究、讲学等派出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四)外出学习人员学成回校后应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参加攻读博士学位教育者,服务期为八年;参加攻读硕士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者,服务期为五年;博士后研修人员,服务期为三年;参加非学历教育培养或脱产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半年以上者,服务期为两年。教育培养前未完成服务期累加计算。
(五)接受培养的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未完成学习任务或相应的服务期申请离校,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终止学习的,须退还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培养费用(含学费、教材费、路费、住宿费),脱产学习者还要退还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所有津贴及福利;同时,缴纳一次性违约金,标准为5000元,以及未满服务期补偿金,标准为正高职称1.5万元/年,副高职称或博士1.2万元/年,中级职称或硕士0.8万元/年,初级职称0.6万元/年。
八、附则
(一)对于专职教师非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如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签订学成返校合同的,学校可每月按其现职务发放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学成返校后在博士待遇中扣减所发费用的一半;如不返校,则全额退回所发放的基本工资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二)出国(境)研修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执行前,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学习培训的教职工,仍按原文件有关规定管理,与学校签定的培养协议仍然有效。
(四)直属附院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五)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